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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3-11-15 09:48:51    分享至新浪微博

        在查辦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直接影響村干部的主體身份和行為性質,進而影響罪與非罪或者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實務中,因認識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認定已經成為基層案件辦理中較為棘手的問題之一,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的,可以構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關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村干部身份仍是村民,按照權責對等、權責一致原則,應當嚴格限定將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即必須具有實體規范依據或者正式有效委托手續才能認定為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第二種觀點認為,立法解釋與刑法第九十三條都是以從事公務為標準,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仍應以從事公務為實質標準,行為具有職權屬性的就可以認定。


        筆者認為,村干部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既要從國家工作人員實質標準出發,也要考慮村干部身份特殊性。具體而言,就是要兼顧形式和實質,才能符合依法行政和罪刑法定原則,避免寬化泛化和簡單化。


        形式上協助需體現政府意志。實踐中,認定村干部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否需要正式手續或履行特定程序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如果不做任何形式要求,將與政府有關的行為都認定為協助從事公務,將會背離從事公務的實質,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與之相反,如果要求必須具有書面委托手續或具有規范性依據,則可能將部分實際具有公權力屬性的行為排除在外。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村干部原本不具有公職和公權,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從事相關工作時,才能認定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代表政府關鍵是要體現政府意志,不能體現政府意志的就不能認定為代表政府。因此,形式判斷的關鍵是協助行為是否體現政府意志。只要能夠體現政府意志的,即使沒有書面文件或正式手續也可以認定。比如,鎮政府通過召開會議明確村干部的協助職責,因體現了政府意志可以認定為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政府工作人員私下安排的工作,則未體現政府意志,不屬于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


        實質上協助需具有職權屬性。村干部通常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進而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限定為具有職權內容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工作。這是從事公務的實質標準的必然要求,否則就可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當擴大刑罰打擊面。如果協助從事的是不具有職權內容的工作,即使是協助人民政府實施的,也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單純協助鎮政府從事溝通協調、收集資料等勞務工作,因事項本身不具有職權內容,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公務和勞務并非截然對立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判斷。以幫助丈量土地面積為例,如果是征地拆遷中,該項工作系確定面積獲得補償的直接依據,因其是行使職權的重要一環,應當認定為公務。如果是一般性統計工作,比如統計某項數據,因不具有職權內容,應當認定為勞務。


        利用職務便利的認定。村干部具有從事公務和集體事務兩種職務便利。利用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可構成職務犯罪,利用從事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則涉嫌普通刑事犯罪。就村干部而言,只有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才可構成職務犯罪。比如,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征地拆遷過程中,利用從事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的,構成受賄罪。如果利用村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比如,在組織村民集資修路過程中,借機收受材料供應商財物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常不難判斷,但村干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事而設”,有無利用從事公務的職務上的便利也必然“因事而異”。具體判斷中,第一步要看是否具有協助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第二步要看行為是否具體利用了上述職務便利。實務中,容易將協助職責與具體行為相割裂,即忽視了第二步。比如村干部在協助救災款發放期間,非法占有村集體資金的案件。雖然具有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但是非法占有集體資金是否利用了上述職務便利需要具體判斷。如果利用了發放救災款的便利則構成貪污,利用從事集體事務的便利則屬于職務侵占。如果既沒有利用公務便利也沒有利用集體事務便利,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村干部在協助發放救災款物期間,與他人夜間盜竊款物予以私分的,則構成盜竊犯罪。


        雖然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問題內容繁多、形式不一,其主體身份認定有一定難度,但是只要從形式和實質兩個視角,以從事公務這個標準出發,就能透過現象抓住本質,精準定性、妥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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