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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邊信息公開

      中共延邊州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來源:延邊州紀委州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07-10 07:15:10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認真做好州紀委十一屆常務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參照《中共吉林省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紀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三條 常委會在州紀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州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權,在省紀委監委和州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與州監察委員會會議一般合并召開。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由州紀委書記(以下簡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 常委會討論議題,依紀依法實行回避制度。州紀委常委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州監察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遇有黨紀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應主動提出回避,并報書記決定。符合回避情形而本人未主動提出回避的,由常委會作出回避決定。


             第七條 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堅持民主集中、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常委會審議議題,應當按照參會常委(委員)的多數意見,作出決議,由主持人公布通過。


             第九條 常委(委員)應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個人無權決定應當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無權改變常委會的集體決定。


             第十條 常委會審議議題時應當全程錄音,作出書面會議記錄,并備案存檔。常委秘書應當全程記錄,參會的常委(委員)應當核對記錄內容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常委會建立“第一議題”制度。召開常委會,首先要學習貫徹上一次常委會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由州紀委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提交并匯報。


             第十二條 常委會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由州紀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時間和內容,由書記確定。


             第十三條 常委會要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民主生活會由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 常委(委員)每年應制定調查研究計劃,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疾煺{研時,嚴格遵守調研紀律。


             第十五條 常委(委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州委具體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搞特殊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常委會負責召集并主持州紀委全體會議,組織落實省紀委監委和州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州紀委全體會議決議和決定,向州紀委全體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七條 常委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的紀委與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決定,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對全州紀檢監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對省紀委監委和州委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常委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主要有: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別是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作出工作安排并監督檢查。


             (二)討論決定州紀委監委辦理的案件以及申訴、復查等問題。


             (三)需要改變縣(市)紀委監委作出的經同級黨委批準的案件處理決定的復查和處理。


             (四)縣(市)紀委監委按照程序需要報州紀委監委批準的案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州紀委監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獎懲及調入調出等事項以及討論需報請州委審批的人事事項。


             (六)州紀委向州黨代會以及州紀委全體會議的工作報告。


             (七)州紀委向省紀委監委、州委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八)討論決定全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制度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及重要部署。


             (九)審議大額資金收支事項。


             (十)審議應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常委會討論事項(一)統稱為落實類議題,(二)(三)(四)統稱為案件類議題,(五)統稱為人事類議題,(六)(七)(八)(九)(十)統稱為事務類議題。


      第三章  會議規程


             第十九條 提交常委會討論的議題,根據工作職責由委機關相關室(部)起草議題材料,填寫《州紀委常委會議題呈報單》,報分管副書記審核同意后,送辦公室匯總。


             (一)案件類議題須經協管常委(委員)、分管副書記和書記簽字審批。


             (二)人事類議題須經分管副書記、書記審核,經書記辦公會議醞釀后予以提交。


             縣(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除外)、巡察辦主要負責人任免提名事宜,原則上不安排州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直接提交常委會審議或常委傳閱審簽。


             (三)會議精神傳達方面的議題視情況可書面傳達。


             第二十條  常委會議題(人事類議題除外)由提交部門在會議召開3天前按照格式要求印刷分送各位常委(委員)。


             第二十一條  常委(委員)在會前應認真閱讀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并準備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根據各部門提交的議題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書記審定。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根據提交議題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召開,具體時間由書記確定。辦公室根據確定的時間及時通知常委(委員)參會。


             討論案件的會議原則上每周一下午召開。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時召開的,可適當延期召開,但不得拖延至下一周。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審議案件類議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審議人事類議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 召開常委會會議時,提交議題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規定時間進行匯報,協管常委(委員)和分管副書記可補充發言,其他常委(委員)按照排序進行發言。


             審議案件類議題時,協管常委(委員)和分管副書記最后發言。


             審議人事類議題時,委員只發表意見,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審議案件類議題時,案件承辦部門未查明案件事實、情節的,會議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對該案件的審議。案件承辦部門查清有關事實、情節,并經協管常委(委員)、分管副書記、書記同意后重新提交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審議案件類議題時,常委秘書要將每個案件的討論情況記錄在案,有不同意見的也要記錄說明。

       

             參會的常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常委秘書將會議記錄交給案件承辦部門裝入卷宗。


      第四章  會議列席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實行會議列席制度。根據討論議題需要,議題提交部門建議會議列席部門,由秘書長確定。


             第二十九條 討論落實類和事務類議題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固定列席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固定列席部門為辦公室、調研法規室、宣傳部。


             第三十條 審議案件類議題時,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列席。


             涉及專項整治、問責等方面案件,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人列席。


             需要對外公布信息的案件,宣傳部負責人列席。


             涉及以案促改的案件,黨風政風監督室、調研法規室和相關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列席。


             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匯報案件時,審理室負責人列席。


             審理室匯報案件時,相關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負責人或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審議人事類議題時,除匯報人以外不安排列席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列席人員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對討論的案件或者議題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實行候會制度,匯報人按照會議安排的順序依次候會。


             第三十四條 任何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有特殊情況的,可通過常委會秘書接洽、轉告。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實行嚴格的請假制度。除緊急情況以外,缺席會議的副書記、常委(委員)應當至少在召開會議的前一天向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請假,并告知秘書長。召開會議時,秘書長將請假情況書面報告會議主持人,并由主持人簽字后留存備案。


             應當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列席會議時,除緊急情況以外,應當至少在召開會議的前一天向秘書長請假。


             第三十六條 參會人員未經主持人許可,不得擅自離開會場。


             第三十七條 參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故意或者過失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紀律、法律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經會議主持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對常委會召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參會人員一律不得私自攜帶手機等錄音錄像設備進入會場。


             第四十條 常委(委員)必須堅決執行常委會的決定。對常委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在常委會內部提出,在常委會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常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行。


             第四十一條 常委(委員)代表州紀委發表講話、文章、接受采訪以及參與其他重要活動的,必須事先經書記、常委會批準。


             第四十二條 常委(委員)到外地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的,應當事先向書記報告。


      第六章  會議落實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各相關部門要做好貫徹落實,堅決執行到位,協管常委(委員)、分管副書記應當做好推動落實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常委會討論通過需要正式印發的文件,經秘書長審核同意后,報書記審定簽發。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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