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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紀委監委督查督辦工作規則
來源:延邊州紀委州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07-10 07:29:58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督查督辦工作,更加有力地推動落實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重要事項,提高相關工作質效,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督查督辦范圍包括:
(一)上級紀委監委、州委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州紀委常委會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州紀委監委重要專項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州紀委書記、州監委主任批示、交辦或者授權開展的督查督辦事項。
(五)州紀委副書記、州監委副主任認為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三條 案件的督查督辦工作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
專項監督的督查督辦工作由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
其他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督查督辦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負責部門)根據委領導要求,填寫《督查督辦事項審批表》,呈報委領導批準后立項。負責部門將《督查督辦立項審批表》以及相關材料交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在《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臺賬》簽字確認。
第五條 負責部門建立《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對已立項的督查督辦事項,詳細登記立項時間、立項理由、領導批示內容、承辦部門及具體承辦人、辦結時限等能夠反映立項事項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負責部門應當掌握督查督辦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對辦結時限內逾期未報告的,應當及時催辦,如實記入《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臺賬》。
第七條 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應當在辦結時限內辦結督辦事項。
對情況較為復雜、落實所需時間較長的,承辦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方案,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對事項緊急、委領導急需了解情況的,可直接向委領導報告辦理結果,事后到辦公室備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辦結時限內完成的事項,則向決定該立項的委領導提出延期申請,并將情況告知辦公室。
第八條 同一督查督辦事項由多個部門共同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相關事宜,并負責撰寫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
第九條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要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辦理過程清晰、敘述簡明扼要、用語規范。
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在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上簽字,縣(市)紀委監委的辦結事項報告書還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督查督辦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在每周一向負責部門報送辦理情況。辦結督查督辦事項后,應當及時向負責部門提交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及相關材料。負責部門在接收前述材料的當日向決定該立項的領導報告辦結情況。
第十一條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或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經決定該立項的領導簽字同意,由負責部門退回承辦部門重新撰寫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或重新辦理督查督辦事項。需要由其他部門繼續辦理或重新辦理的,應當重新立項。
第十二條 負責部門對部分已經辦結的督查督辦事項,可以通過回訪等方式適時開展復查,確保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 負責部門在每年一月底前,按照違紀違法案件卷宗制作標準,將體現上一年度督查督辦事項辦理工作情況的《督查督辦立項審批表》《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書》《督查督辦工作臺賬》及其他相關材料裝訂成冊,移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四條 負責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督察督辦工作的知悉范圍,辦公室應當做好對已歸檔的督察督辦相關材料的保管工作。如需查閱督查督辦相關材料,應當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呈報立項的委領導審批后,到辦公室登記查閱。
第十五條 各縣(市)紀委監委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